問一下以戀愛名義實施詐騙的刑事立案標準

問一下以戀愛名義實施詐騙的刑事立案標準
問一下以戀愛名義實施詐騙的刑事立案標準
戀愛期間的轉賬往來,通常會被認定爲贈與行爲。但如果當事人虛構身份與受害者確立戀愛關係,目的就是爲了騙取受害者的信任,進而騙取受害者的錢財,這種行爲是違背受害者真實意願的,因而不能屬於贈與行爲。若詐騙數額達到了詐騙罪的法定刑事立案標準,則該行爲涉嫌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