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法官執行期限

訴訟保全法官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執行期限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爲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180日。


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解釋》第九十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爲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