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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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

1、行爲人所爲行爲具備代理行爲的表面特徵。

2、行爲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爲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爲人與第三人所爲行爲不是違法行爲。

無權代理的行爲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無權代理的行爲未經本人追認的,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爲,因爲無權代理行爲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第三人既無法實現現實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從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行爲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既是一種負履行的責任,又是一種負賠償的責任。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爲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爲。

3、無權處分行爲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