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有關規定

定金的有關規定
定金的有關規定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的金錢。
2、定金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還是證約定金等。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罰則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正確、積極行使權利。
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