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