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問題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問題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問題是怎樣的
1、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
離婚案件的取證相對於普通民事案件要複雜和困難。尤其是在證明夫妻一方 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的問題上,證據的取得和儲存都有一定的難度。以“小 三”現象導致的離婚案件爲例,這類案件的取證問題總是社會的熱門話題。“私 家偵探”就是在這種背景之下產生的。在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當中,有很大 一部分案件的起因就是因爲第三者的存在。據統計,目前由於第三者導致離婚的 比率已佔到整個離婚原因的40%以上。然而這類案件在證明婚姻一方存有過錯時的取證問題上總是遭遇到非法取證的阻礙。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 定,以侵害法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 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採用上述途徑獲取證據的行爲就是非法取證。
2、非法取證的效力問題
民法典》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 定賠償事由的義務。實踐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鑑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爐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 可以採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下面討論兩種常見的取證方法的效力問題:
關於僱傭私人偵探的問題。私人偵探受僱用後,採取化裝、跟蹤、竊聽、偷拍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理論界對這種行業存在的利弊有很大的爭議。 因爲我國目前並沒有賦予私人偵探以合法的身份,僱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不宜提倡。但是證據取得者的名稱、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 手段是否合法。
私自錄製的錄音錄像的效力問題。《證據規定》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未經 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爲證據。它意味着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 他人的合法權益。侶我們認爲,這並不意味着“偷拍偷錄合法化”。它能否作爲證據,不在於它的私下性、祕密性,關鍵是它是否違反法律、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