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律風險防範

擔保法律風險防範
貸款權利質押擔保法律風險有哪些?
貸款權利質押擔保法律風險1、權利質押標的範圍限制的法律風險權利質押的標的應當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沒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不可讓與、不能擔保債權的清償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選擇出質的權利規定在《物權法》第223條:(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因此,在貸款質押之前,要謹慎選擇,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會貸款不能。或者即時矇混過關了,日後引發糾紛,也會對企業的貸款資格、誠信等級等方面造成負面影響,從而使得企業的再融資難上加難。2、權利質押手續不完備的法律風險選擇不同的權利進行質押,有着不同的程序,因此企業必須注意這個問題。(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以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股權自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3)以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出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3、權利質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風險在設定權利質押前,應當經合法的評估機構對權利財產進行評估,權利質權種類繁多,很多新型權利質押物種類沒有統一的價值評估依據,比如收費權,受政策影響較大,變數多,具有不確定性,很難對其實際或潛在價值作出準確的評估。一些企業爲了能多貸款,利用各種手段擡高質物價值;一些中介評估機構不規範競爭,也參與到不實評價中去。質押物不足值,成爲了質押貸款的最大風險點。因此,銀行爲了保證恩那個夠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對評估不實可不予接受,因此,對質押物的評估不實容易導致企業融資計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