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三條

刑法第九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一款講的是檢察院提起再審的方式。主體:地方各級檢察院。(不包括最高檢,最高檢的規定在第一款)適用情形:滿足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提起方式:1.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2.提請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是上級檢察院向它的同級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再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提出意見。簡稱:“上級抗訴,同級提出。”注意:提起再審,檢察院不能向統計法院提出抗訴,只能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