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三十九條

擔保法第三十九條
請問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範圍;(五)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以上便是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