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因房屋買賣可解除

政策原因房屋買賣可解除
哪些情形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言之,解釋對後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定。


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房產買賣合同簽訂後,雙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條款,如果一方私自解除合同那麼就構成了違約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責任的,但對於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的,那麼是可以按照約定的相關情況重新簽訂協議,來直接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