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申請撤銷調解書

申訴狀申請撤銷調解書
申訴狀的申請條件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應當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認爲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認爲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認爲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