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與收購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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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透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透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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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與收購

兼併與收購的區別理論上來說,當一家公司A接管了另一家公司B,並且明確建立A是B的擁有者這樣一個概念,這種交易就叫併購。從法律角度來看,B公司就不再存在了。A公司「吞併」了B公司,同時A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繼續交易。兼併,從字面意思來看,就是說兩家差不多規模的公司C和D,達成協議來作爲一家新的公司來繼續經營。兩家公司的股票都不再在市場上存在和交易,新的股權會被授權和交易。實例有如戴姆勒奔馳和克萊斯勒合併,一家新的公司「戴姆勒-克萊斯勒」成立。

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對等合併是很少發生的。通常一個deal的實質就是A收購B,但是條款中允許B公司將這個交易稱作「(對等)兼併」。這麼做的原因在於,「被人收購」往往帶着負面含義(資金週轉不靈,管理層有問題等等),所以交易雙方都希望讓收購看起來更正面一些。

另外,當兩個公司的CEO都是出於雙方的最佳利益而「友好」地合併/購買/被購買時,通常也叫做兼併。相對的,在一方「惡意」地單方面買入另一方的時候,就被稱作是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