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公司的合併、收購、兼併與併購

合併、收購、兼併與併購,相信很多人都無法把它們詳細的區分開來,都只是大概知道是怎麼回事兒,本文將合併、收購、兼併與併購這四種形式一一列舉,方便區分四者的異同。

如何區分公司的合併、收購、兼併與併購

一、合併

所謂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具體包括吸收合併(Merger)與新設合併(Consolidation)兩種。

二、收購

收購(Acquisition)通常是指一個公司透過產權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具體來講,依據劃分的標準不同,可以分爲橫向收購、縱向收購與混合收購等多種類型。

三、兼併

兼併,則情況比較複雜。因爲在我國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界定這一詞彙,並且在實踐中常常出現混用的情況。因此,對於它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的問題爭議很多。在我國,兼併有時與吸收合併同義,有時又與收購相同。具體來說,目前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擔債務式兼併;2. 購買式兼併;3吸收股份式兼併;4.控股式兼併。

四、併購

併購的涵義則更爲廣泛。它是指涉及目標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因此企業併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兼併與併購兩者相較,僅僅是語意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行爲,而後者更重結果。並且兩者都是經濟學詞彙,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