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與併購的區別

兼併與併購的區別在於:
1、在兼併中,被合併企業作爲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兼併後,兼併企業成爲被兼併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爲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兼併多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併後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由於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繫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併、合併與收購常作爲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爲“購併”或“併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爲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

企業兼併與併購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