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和合並的區別

企業兼併和合並的區別是:合併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兼併是指透過產權的有償轉讓,把其他企業併入本企業或企業集團中,使被兼併的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爲。合併一般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成新的企業。兼併一般是指一家企業兼併另一企業,被兼併的企業基本不在存在。但兼併是廣義合併的形式之一。

企業兼併和合並的區別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