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和併購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

企業兼併和併購的區別

首先,兼併屬於併購的一種形式;

其次,併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併的方式。兼併又稱吸收合併,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併和被兼併公司,透過併購的方式合二爲一,被兼併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併購公司,實施兼併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爲公司時,體現爲目標公司成爲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