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和收購的區別,兼併與併購的區別

一、合併

合併和收購的區別,兼併與併購的區別

所謂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具體包括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

二、收購

收購通常是指一個公司透過產權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具體來講,依據劃分的標準不同,可以分爲橫向收購、縱向收購與混合收購等多種類型。

三、兼併

兼併,則情況比較複雜。因爲在我國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界定這一詞彙,並且在實踐中常常出現混用的情況。因此,對於它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的問題爭議很多。在我國,兼併有時與吸收合併同義,有時又與收購相同。具體來說,目前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擔債務式兼併;2. 購買式兼併;3吸收股份式兼併;4.控股式兼併。

四、併購

併購的涵義則更爲廣泛。它是指涉及目標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因此企業併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兼併與併購兩者相較,僅僅是語意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行爲,而後者更重結果。並且兩者都是經濟學詞彙,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佔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