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和收購的區別

兼併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爲。

兼併和收購的區別

收購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 在兼併中,被合併企業作爲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兼併後,兼併企業成爲被兼併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爲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爲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