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併和收購的區別

企業兼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係進行股權合併,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企業兼併不同於行政性的企業合併,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透過以現金方式購買被兼併企業或以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等爲前提,取得被兼併企業全部產權,剝奪被兼併企業的法人資格。企業兼併的核心問題是要確定產權價格,這是轉移被兼併企業產權的法律依據。
企業收購:企業透過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的投資行爲。購買者一般可透過現金或股票完成收購,取得被收購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國際企業收購的結果是跨國性的參股、接管或兼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兼併和收購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