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併購和收購的區別

(1)併購:它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併、兼併、收購等。併購是兼併與收購的簡稱。兼併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併,組成一家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來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併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2)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透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於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爲。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爲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兼併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併是企業之間合爲一體,而收購僅僅對方控制權。由於在實踐中,兼併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併購。收購是併購的形式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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