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併購收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併購收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公司併購收購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收購和併購兩者區別:

1、法律行爲主體不同

公司兼併行爲的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一兼併和被兼併公司;公司收購行爲的主體爲收購者和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股東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目標公司不是該行爲的主體。

2、適用的法律範圍不同

公司兼併屬於公司重大經營行爲,因此《公司法》對這種行爲有特殊規定,他們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公司收購,只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的買賣行爲,無需經股東大會批准,其主要受《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的限制。

3、法律後果不同

公司兼併的法律後果爲:被兼併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兼併公司,實施兼併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收購的法律後果爲,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爲公司時,體現爲目標公司成爲收購公司的子公司。至於收購公司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後,進而透過兩個公司的意志而進行公司合併,只是公司收購行爲完成後的一種可能,並不是公司收購行爲的直接法律後果。

二、企業併購的形式

(一)企業併購從行業角度劃分,可將其分爲以下三類:

1、橫向併購。橫向併購是指同屬於一個產業或行業,或產品處於同一市場的企業之間發生的併購行爲。橫向併購可以擴大同類產品的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消除競爭,提高市場佔有率。

2、縱向併購。縱向併購是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緊密相關的企業之間的併購行爲。縱向併購可以加速生產流程,節約運輸、倉儲等費用。

3、混合併購。混合併購是指生產和經營彼此沒有關聯的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之間的併購行爲。混合併購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市場適應能力。

(二)按企業併購的付款方式劃分,併購可分爲以下多種方式:

1、用現金購買資產。是指併購公司使用現款購買目標公司絕大部分資產或全部資產,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2、用現金購買股票。是指併購公司以現金購買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購買資產。是指併購公司向目標公司發行併購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資產。

4、用股票交換股票。此種併購方式又稱“換股”。一般是併購公司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達到控股的股數。透過這種形式併購,目標公司往往會成爲併購公司的子公司。

5、債權轉股權方式。債權轉股權式企業併購,是指最大債權人在企業無力歸還債務時,將債權轉爲投資,從而取得企業的控制權。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的企業大部分爲債轉股而來,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最終將持有的股權轉讓變現。

6、間接控股。主要是戰略投資者透過直接併購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來間接地獲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例如北京萬輝藥業集團以承債方式兼併了雙鶴藥業的第一大股東北京製藥廠,從而持有雙鶴藥業17524萬股,佔雙鶴藥業總股本的57.33%,成爲雙鶴藥業第一大股東。

7、承債式併購。是指併購企業以全部承擔目標企業債權債務的方式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此類目標企業多爲資不抵債,併購企業收購後,注入流動資產或優質資產,使企業扭虧爲盈。

8、無償劃撥。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作爲國有股的持股單位直接將國有股在國有投資主體之間進行劃撥的行爲。有助於減少國有企業內部競爭,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集團。帶有極強的政府色彩。如一汽併購金盃的國家股。

(三)從併購企業的行爲來劃分,可以分爲善意併購和敵意併購。善意併購主要透過雙方友好協商,互相配合,制定併購協議。敵意併購是指併購企業祕密收購目標企業股票等,最後使目標企業不得不接受出售條件,從而實現控制權的轉移。

其實,公司的併購和收購肯定都是爲了更加有利於公司的經營,對於兩家公司來說,透過併購或者是收購都是有所益處的。但併購和收購在細節上的操作流程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被收購或者被兼併的公司來說,公司都會喪失獨立的法人主體,而且併購和收購完成以後的人員安置也是很關鍵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