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併與公司收購的區別

收購與合併對債權人新擔負的義務不同。當公司決定合併時,應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明確其財產狀況,提供給債權人查閱。所以,合併有保護債權人的程序和義務。合併中,依據有關規定的程序,經股東會的決議和資產負債的結算,必須徵詢債權人的異議,如聲明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時,即爲承認此合併案。
在收購股權及資產方面,簽訂合約的對象雖然分別是股東和公司,但都只計算被收購企業或資產的價值。但在合併過程中,合併參與者若爲股份公司,則透過股權交易,使原公司股東改持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股票。這裏需要先計算出各自的價值,經雙方認同再計算出交換比率,然後才能進行合併。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吸收合併與公司收購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