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有什麼規定

一、《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的規定

新《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有什麼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吸收合併的程序

1.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或者合併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併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透過合併決議。公司法規定合併要有合併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併合同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併各方必須對合並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併的決議後透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並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公司合併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併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併之後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併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我國規定無論公司的吸收和合並相關的單位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說明,並同意後才能進行相關的合併或吸收。在進行這類事件時兩個公司還應就自己的債務,相關的債務人進行說明後才能進行此類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