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合併的有關規定

關於公司合併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合併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