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係是什麼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係是什麼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係是什麼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係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公司法》是規範所有公司的法律,《證券法》則是規範所有有價證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或者發行債券這種有價證券以及投資資本市場,就要同時受到《證券法》的監管,另外經營證券相關業務的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則要同時受到《公司法》的監管。

我國理論界對於《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係頗有爭論,總體來看,可以分爲兩種學說。一種是關係法說,認爲這兩者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但是又有着明顯的差異。另一種學說即特別法說,認爲《證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證券法》主要調整《公司法》的某些具體方面。個人贊成後一種學說,準確理解這兩部法律之間的關係,應該從兩者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調整範圍、法律實踐等方面來分析。

)、從立法背景來看 

《證券法》與《公司法》並不是爲了解決不同問題而同時產生的法律。《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的組織與活動的法律,是基於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應運而生的。我國1993年就頒佈了《公司法》,現今《證券法》中的公司證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調整的。隨着投資者的日益公衆化和股份轉讓頻度的迅速增加,在處理公司直接融資等財務問題時與投資者的關係以及投資者之間的關係上,《公司法》逐漸顯現出其抽象與不足,才蘊育了1998年頒佈的《證券法》。從兩者頒佈的時間上看,《證券法》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是對於《公司法》法律調整的一個補充。

)、從立法宗旨來看 

兩法都把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作爲自己的主要宗旨。《公司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爲了“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證券法》第一條規定,爲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上說,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一致的,因爲投資者購買股票之後,也就成爲了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前者“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後者“爲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爲”,兩者的出發點不一樣,但都是爲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調整範圍上看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包括非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以及不涉及有價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的公司法律關係;證券法的調整對象中包含與公司沒有關係的非企業有價證券的發行與交易。但是,兩者的調整範圍都涉及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交易、資訊披露。股票、公司債券、新股認購權證等,既是公司法的規制對象,也是證券法的規制對象。而且,在《證券法》中,主要涉及的還是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這充分說明了兩者在調整範圍上的交叉性。同時,由於《公司法》所調整的股份以及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主要是從公司角度出發的,是爲了保障公司運營的,《公司法》中關於股票和債券的規定是一般性規定,主要側重於調整一級市場的,是證券發行的內部程式。而《證券法》規制的是外部程式,主要側重於規制二級市場,即規制投資者之間的交易行爲等。這是兩者在側重點上的區別。

)、從法律實踐來看

《證券法》透過規定了證券公司一系列責任、一系列制度以及禁止行爲等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公司法》除了規定一系列責任、制度外還規定了一些專門針對股東的權利來保護股東的利益,爲股東權利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兩者對於各自側重利益的保護方式都是一致的。實踐中,保護好股東權利,就爲公司發展減少了風險,這樣有利於保護該公司投資者的利益,而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於監督公司的各種行爲,避免公司的某些行爲損害股東的權益。

)、總體來看 

《證券法》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殊途同歸,在調整範圍等方面又有着極大的交叉重合性。將《證券法》作爲《公司法》的特別法來看待,有利於兩者相互補充完善,並能提高法律的適用效果,從而促進我國公司制度和證券市場的完善。

綜上所述,《證券法》與《公司法》的關係,《證券法》和《公司法》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從法律實踐來看,《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責任,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公司法》除了規定責任外,還專門制定了保護股東利益的保障的條款,二者的立法意圖,殊途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