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收購、合併的異同是什麼

兼併、收購、合併都是企業與企業進行重組的一種形式,也是常常發生在企業中的一種行爲,但是他們有存在不同的意義,那麼兼併 收購 合併的異同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兼併、收購、合併的異同是什麼

兼併與收購的定義

兼併(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爲。

收購(Purchase)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差別在於:收購股權是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爲被收購方的股東,因而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而收購資產則僅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爲,由於在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時並未收購其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兼併與收購的相同點

收購與兼併、合併有許多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1.基本動因相似。要麼爲擴大企業市場佔有率;要麼爲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營;要麼爲拓寬企業經營範圍,實現分散經營或綜合化經營。總之,都是增強企業實力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2.二者都以企業產權爲交易對象。

兼併與收購的區別 兼併與收購的區別在於:

1) 在兼併中,被合併企業作爲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兼併後,兼併企業成爲被兼併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爲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兼併多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併後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由於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繫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併、合併與收購常作爲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爲“購併”或“併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爲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我們在以後討論中就不再強調三者的區別,並把併購的一方稱爲“買方”或併購企業,被併購一方稱爲“賣方”或目標企業。

合併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及法令歸併爲一個公司的行爲。公司合併包括吸收合併和創新合併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爲存續公司的合併形式,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透過合併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或數學定語合併同類項.

以下是對收購和兼併、合併的一些說明,供您參考之用:

兼併(Merger)—又稱吸收合併,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合併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佔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進自己的企業,並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而被吸收的企業在合併後喪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收購(Acquisition) —指一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併購的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透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透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企業併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

與併購意義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合併(Consolidation)——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成爲一個新的企業,合併完成後,合併前的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一家企業的財產,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

另外,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爲。比如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包括股份分拆、合併、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都屬於重組的事項。收購和兼併、合併是企業之間的關係,而重組是企業內部的變動。

我相信大家透過上述的閱讀對於兼併、收購、合併都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在對您認識這方面的問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您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