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收購與兼併

應用收購與兼併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透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透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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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與兼併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所觸及目標的數量不同。通常企業收購, 被收購企業僅爲一個;而企業兼併,被兼併企業可以是一個,也可以同時是多個。

(2)所購買權利的性質及其程度不同。企業兼併, 購買的是被兼併企業的產權,並且是全部產權;而企業收購,購買的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既可以是全部股權,也可以是部分股權。

(3)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兼併的結果是被兼併企業消亡,兼併企業續存。收購的結果可能有三:第一是參股,即取得目標企業的一部分股權,但沒有充分的控制權;第二是控股,即獲得對目標企業充分的控制權,但是不註銷目標企業的法人資格;第三,兼併目標企業。有時候,學者也用“公司收購”來特指以控股爲目的的收購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