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追索撫養費

成年子女追索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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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已經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撫養費嗎?

關於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撫養費我支援成年子女有權追索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期間的應承擔的撫養費,並且我認爲該項請求權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抗辯,但應受最長20年訴訟時限(除斥時限)的限制
1、首先,子女有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裏的子女,包括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就是,即使是成年的子女,在其不能夠獨立生活時,其仍然有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下,有較爲明確的定義。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這裏法官就有自由裁量權。2、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是法律要求。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是正當請求,屬於對自己正當權益的保護,我認爲法院應予支援。具體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