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後追索撫養費是否合理?

子女成年後追索撫養費是否合理?

一、子女成年後追索撫養費是否合理?

子女成年後追討撫養費是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規定,追索撫養費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所以子女成年後,對於未成年時拖欠的撫養費,可以起訴追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父母要給子女多少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所以該承擔的責任還是應該積極承擔。否則即使成年了,子女也是可以向你索要撫養費的。所以,如果父母在該承擔撫養責任的時候,沒有盡到該盡的義務。那麼子女即使已經成年了,也可以向其討要該給的撫養費。這個權利是長久有效的,哪怕成年了很多年,依舊有訴訟的權利。但是也要注意它的最高年限一般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十年內。意思是要在你知道這個事情的二十年內提出訴訟。知道但是不提起訴訟,二十年後就不受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