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特殊規定

工傷保險的特殊規定
工傷保險的特殊規定都有什麼啊?
1待遇構成 (1)工傷醫療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津貼 完全護理費 大部分護理費 部分護理費 一級 24個月 90% 50% 40% 30% 二級 22個月 85% 三級 20個月 80% 四級 18個月 75% 本人繳費工資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津貼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 16個月 70% 20個月 35個月 六級 14個月 60% 15個月 30個月 七級 12個月 無 10個月 20個月 八級 10個月 無 8個月 15個月 九級 8個月 無 6個月 10個月 十級 6個月 無 4個月 5個月 本人繳費工資 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