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調崗

試用期內調崗
試用期內

(一)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26條。


(二)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