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調崗注意事項

試用期內調崗注意事項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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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注意事項

試用期本身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的一個時期,所以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並沒有在轉正之後辭退有那麼多的條件限制,但也不能說試用期內就能隨便辭退員工,否則的話還是會承擔責任的。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當注意事項:
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
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爲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5.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
7.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不能隨意辭退。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