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注意什麼事項?

試用期離職注意什麼事項?

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覺得自己並不能勝任這份工作的話,其實可以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雖然此時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是允許勞動者辭職的,並且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也是不會認定構成違約。但在此時離職的話會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麼試用期離職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多久

試用期辭職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發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當然,部分單位會要求提前多少天辭職的。這個是不合法的,但是爲了能跟順利的那到工資,勞動者可以有兩個選擇:

1、透過法律手段,立馬辭職,立馬拿錢走人。

2、提前和公司協商好,提前若干天走人,工資一般是按照公司發放日期發,或者是辭職後的第二天發放。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爲賠償。

二、試用期離職注意什麼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覈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爲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所以,辭職申請只需說明自己從什麼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後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複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麼格式。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申請離職,可能比較擔心的就是自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會不會要求自己承擔違約責任,但其實此時如果不屬於法律中明確規定的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那麼即使是勞動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也是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需要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