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期限怎麼規定的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怎麼規定的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怎麼規定的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覈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