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人身侵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人身侵權行政賠償範圍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