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
商標侵權兩年內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企業在兩年內兩次以上因爲商標侵權被作出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就有可能被列入到失信企業名單之中。

相關規定:

將於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該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爲傳銷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爲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7)發佈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8)因商標侵權行爲兩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10)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該辦法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管理:

(1)列爲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2)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不予透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覈;

(4)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在第一次被處罰之後仍然作出了對他人合法商標的侵權行爲就會被視作情節十分嚴重的情形來判定並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即被直接納入到信用黑名單之中而影響到之後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