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稅收滯納金怎麼算

延安稅收滯納金怎麼算
關於延安稅收滯納金怎麼算的問題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徵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範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徵收、代徵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實際工作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爲處理。 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爲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檔案,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徵管法》、《企業所得稅法》並不牴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以上是對“延安稅收滯納金怎麼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