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人與死者關係證明

遺屬人與死者關係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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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繼承人關係證明怎麼開

繼承人與死亡人員的關係證明應該由當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司法部發布的《公證程序規則》(司法部令第72號)其中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