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怎麼開

一、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怎麼開

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怎麼開

1、透過自己或任一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證明親屬關係,需要複印檔案中的相關檔案並加蓋檔案管理單位的印鑑,可以據此作爲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2、到派出所開證明,派出所查閱戶籍底檔的相關記錄,然後出具證明,不過派出所的證明一般不會給開具。

二、開具親屬關係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三)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四)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五)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諮詢。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三、親屬關係的簡介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爲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1、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

2、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

3、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爲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血親還可以分爲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繫,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綜上所述,親屬關係證明一般不能隨便開具,開具親屬關係證明,需要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並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如果本人無法親自開具的,可以授權他人去辦理,但必須簽訂授權委託書。對於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也應當遵照上述規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