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滿了要辦什麼手續

緩刑滿了要辦什麼手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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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結束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 》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3、因此,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