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錯誤抗訴書

適用緩刑錯誤抗訴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抗訴書被告人身份錯誤可以提出抗訴嗎

可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爲第二審程序的控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爲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不論是按哪種程序提出抗訴,都必須製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製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訴提出後,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於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