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定情況有幾種

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定情況有幾種
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定情況有幾種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才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

但是對於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於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爲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