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吸收合併的法定程序

國有企業吸收合併的法定程序
國有企業吸收合併的法定程序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公司合併的程序:
(一)訂立合併協議
(二)透過合併協議。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通知債權人和公告。
(五)主管機關批准。
(六)辦理公司變更、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