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設立質權後能否再抵押

民法典設立質權後能否再抵押
民法典設立質權後能否再抵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設立質權之後能夠進行抵押,因爲抵押並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