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

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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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有什麼不同?

①前者主體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後者主體是債權人。②前者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爲;後者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爲。③前者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後者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④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是“1年內行使”;但後者“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