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怎樣行使

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條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爲;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爲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爲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怎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