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怎樣的

1、債務人所爲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爲並非無效的行爲。在債權人以訴訟主張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前,債務人所爲處分其財產的行爲,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並受私法自治原則的保護。但是,債權人利用法律所設計的撤銷權,對債務人有害於債權的行爲予以撤銷後,債務人的行爲之效力溯及地歸於消滅,視爲自始無效。   

2、債務人免除第三人債務的,視爲債務自始末消滅;承擔債務的,視爲債務自始末發生未設定;讓與債權的,視爲債權未讓與;轉移財產的,視爲財產自始末轉移。   

二、對相對人(受益人)的效力設定負擔的,視爲負擔自始   

1、債務人的行爲之相對人(受益人),因爲債務人的行爲所取得之財產或者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但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後,行爲相對人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失去法律上的依據,對債務人自應承擔返還財產或利益的義務。債務人與相對人的行爲被撤銷後,相對人(受益人)對債務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的義務;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折價賠償。   

2、具體言之,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債務人的行爲有害於債權,應當向債務人返還其所取得之現存利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受讓人知債務人的行爲有害於債權,應當將受領時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還給債務人。債務人處分財產而受讓人不知其有害於債權的,但在取得財產後知其事實,受讓人自其知債務人的行爲有害於債權時,與惡意受讓人負同樣的返還責任。受讓人因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入亦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對撤銷權人的效力   

1、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讓人向債務人返還其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以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爲債務人的全部債權的一般擔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其請求保全的債權限度內,在債務人怠於受領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時,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代爲受領返還,但不得以其受領的返還,清償自己的債權。但是,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並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   

2、債權人爲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因爲債務人有詐害債權人的行爲,而債權人爲保全其債權,才訴諸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的詐害行爲成爲債權入行使撤銷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拍賣費用、鑑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保全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爲必要費用,屬於事實問題,應當由法院根據撤銷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是,該費用應當如何支付給債權人,我國民法沒有作出明文規定。筆者認爲,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非爲債權人個人的利益,而是爲全體債權人的一般利益,因此而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於各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償還。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債務人應當首先以其責任財產清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爲原則。因爲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應當自其接受的返還中,首先清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費用。受讓人返還財產或利益而債務人怠於接受返還的,債權人依照債權人代位權接受返還,其有權就接受返還的財產或利益中優先清償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撤銷權的行使爲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果。因撤銷權的行使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人僅得以其債權的順位,公平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地位。在有多個債權人時,各債權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訴訟爲之。撤銷權訴訟的判決,對於未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有學者認爲,撤銷之訴的既判力,應當及於未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敗訴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行爲再行訴訟,否則造成一事二理。  

關於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也很強大,只要滿足撤銷權的條件,不管債務人是否同意,都可以透過法律的規定進行債務人行爲的撤銷,有時候還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權利,但是仍然不能阻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