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證罪和包庇罪

僞證罪和包庇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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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證罪包庇罪競閤中的僞證罪和包庇罪有什麼區別

僞證罪包庇罪競合的區別如下 :
  (一)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二)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僞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爲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僞證罪則表現爲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四)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僞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五)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