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和僞證罪

包庇罪和僞證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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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證罪和窩藏包庇罪的區別是什麼啊

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窩藏、包庇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也可以是已決犯;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窩藏、包庇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4)窩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未決犯指還沒有經法院判決定罪的人犯,關押在看守所內。與已決犯相對(1)窩藏、包庇罪爲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