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使用的主體包括

申訴狀使用的主體包括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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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起訴狀,上訴狀以及申訴狀的情景使用以及特點

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答辯狀,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它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